独立法条

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进出境用作非加工而直接销售粮食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由海关总署另行规定。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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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