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 第五十八条独立法条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六章 附 则第五十八条进出境用作非加工而直接销售粮食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由海关总署另行规定。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