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 第五十七条独立法条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海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徇私舞弊,伪造检验检疫结果,或者玩忽职守,延误检验出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