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关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进境粮食存在重大安全质量问题,或者可能会对人体健康或农林牧渔业生产生态安全造成重大损害的,没有主动召回的; (二)进境粮食召回或者处理情况未向海关报告的; (三)进境粮食未在海关指定的查验场所卸货的; (四)进境粮食有本办法第十七条所列情形,拒不做有效的检疫处理的。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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