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提供或者使用未经海关适载检验的集装箱、船舱、飞机、车辆等运载工具装运出境粮食的,由海关按照《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规定,处10万元以下罚款。 提供或者使用经海关检验不合格的集装箱、船舱、飞机、车辆等运载工具装运出境粮食的,由海关按照《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规定,处20万元以下罚款。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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