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擅自调换海关抽取的样品或者海关检验合格的进出境粮食的,由海关按照《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商品货值金额10%以上50%以下罚款。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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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