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 第五十三条独立法条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擅自调换海关抽取的样品或者海关检验合格的进出境粮食的,由海关按照《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商品货值金额10%以上50%以下罚款。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