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注册登记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进出境的粮食经检疫不合格,除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作退回、销毁或者除害处理外,情节严重的,由海关按照《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规定,注销注册登记。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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