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检验证单、印章、标志、封识、货物通关单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证单、印章、标志、封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海关按照《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罚款。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