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进出境粮食收发货人及生产、加工、存放、运输企业应当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并实施粮食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和疫情防控体系,对进出境粮食质量安全负责,诚实守信,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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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