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关按照《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规定,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海关批准,擅自将进境、过境粮食卸离运输工具,擅自将粮食运离指定查验场所的; (二)擅自开拆过境粮食的包装,或者擅自开拆、损毁动植物检疫封识或者标志的。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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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