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关按照《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规定,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海关批准,擅自将进境、过境粮食卸离运输工具,擅自将粮食运离指定查验场所的; (二)擅自开拆过境粮食的包装,或者擅自开拆、损毁动植物检疫封识或者标志的。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关按照《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规定,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海关批准,擅自将进境、过境粮食卸离运输工具,擅自将粮食运离指定查验场所的; (二)擅自开拆过境粮食的包装,或者擅自开拆、损毁动植物检疫封识或者标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