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 第四十七条独立法条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进出境粮食收发货人生产、加工、存放、运输企业未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建立生产经营档案并做好记录的,由海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