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擅自销售、使用未报检或者未经检验的列入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的进出境粮食,由海关按照《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规定,没收非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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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