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 第四十五条独立法条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进境粮食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或者未按照检疫审批规定执行的,由海关按照《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规定处5000元以下罚款。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