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进境粮食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或者未按照检疫审批规定执行的,由海关按照《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规定处5000元以下罚款。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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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