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关按照《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规定处5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报检的; (二)报检的粮食与实际不符的。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行为,已取得检疫单证的,予以吊销。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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