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关按照《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规定处5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报检的; (二)报检的粮食与实际不符的。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行为,已取得检疫单证的,予以吊销。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关按照《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规定处5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报检的; (二)报检的粮食与实际不符的。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行为,已取得检疫单证的,予以吊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