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第四章 风险及监督管理 / 第二节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海关总署及主管海关根据质量管理、设施条件、安全风险防控、诚信经营状况,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针对不同级别的企业,在粮食进境检疫审批、进出境检验检疫查验及日常监管等方面采取相应的检验检疫监管措施。具体分类管理规范由海关总署制定。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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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