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第四章 风险及监督管理 / 第二节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从事进出境粮食的收发货人及生产、加工、存放、运输企业应当建立相应的粮食进出境、接卸、运输、存放、加工、下脚料处理、发运流向等生产经营档案,做好质量追溯和安全防控等详细记录,记录至少保存2年。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风险及监督管理 / 第二节 监督管理
从事进出境粮食的收发货人及生产、加工、存放、运输企业应当建立相应的粮食进出境、接卸、运输、存放、加工、下脚料处理、发运流向等生产经营档案,做好质量追溯和安全防控等详细记录,记录至少保存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