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第四章 风险及监督管理 / 第二节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从事进出境粮食的收发货人及生产、加工、存放、运输企业应当建立相应的粮食进出境、接卸、运输、存放、加工、下脚料处理、发运流向等生产经营档案,做好质量追溯和安全防控等详细记录,记录至少保存2年。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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