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第四章 风险及监督管理 / 第二节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海关对指定企业实施检疫监督。 指定企业、收货人及代理人发现重大疫情或者公共卫生问题时,应当立即向所在地海关报告,海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上报。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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