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 第四十条独立法条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四章 风险及监督管理 / 第二节 监督管理第四十条海关对指定企业实施检疫监督。 指定企业、收货人及代理人发现重大疫情或者公共卫生问题时,应当立即向所在地海关报告,海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上报。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