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海关总署及主管海关对进出境粮食质量安全实施风险管理,包括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组织开展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准入,包括产品携带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监管体系评估与审查、确定检验检疫要求、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登记等。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