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第四章 风险及监督管理 / 第一节 风险监测及预警

第三十八条

海关总署及主管海关根据情况将重要的粮食安全风险信息向地方政府、农业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国外主管机构、进出境粮食企业等相关机构和单位进行通报,并协同采取必要措施。粮食安全信息公开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程序进行。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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