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风险及监督管理 / 第一节 风险监测及预警

第三十七条

进出境粮食发现重大疫情和重大质量安全问题的,海关总署及主管海关依照相关规定,采取启动应急处置预案等应急处置措施,并发布警示通报。当粮食安全风险已不存在或者降低到可接受的水平时,海关总署及主管海关应当及时解除警示通报。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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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