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风险及监督管理 / 第一节 风险监测及预警
第三十七条
进出境粮食发现重大疫情和重大质量安全问题的,海关总署及主管海关依照相关规定,采取启动应急处置预案等应急处置措施,并发布警示通报。当粮食安全风险已不存在或者降低到可接受的水平时,海关总署及主管海关应当及时解除警示通报。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风险及监督管理 / 第一节 风险监测及预警
进出境粮食发现重大疫情和重大质量安全问题的,海关总署及主管海关依照相关规定,采取启动应急处置预案等应急处置措施,并发布警示通报。当粮食安全风险已不存在或者降低到可接受的水平时,海关总署及主管海关应当及时解除警示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