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第四章 风险及监督管理 / 第一节 风险监测及预警

第三十六条

海关总署及主管海关对粮食质量安全信息进行风险评估,确定相应粮食的风险级别,并实施动态的风险分级管理。依据风险评估结果,调整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管理及监管措施方案、企业监督措施等。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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