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第四章 风险及监督管理 / 第一节 风险监测及预警
第三十六条
海关总署及主管海关对粮食质量安全信息进行风险评估,确定相应粮食的风险级别,并实施动态的风险分级管理。依据风险评估结果,调整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管理及监管措施方案、企业监督措施等。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风险及监督管理 / 第一节 风险监测及预警
海关总署及主管海关对粮食质量安全信息进行风险评估,确定相应粮食的风险级别,并实施动态的风险分级管理。依据风险评估结果,调整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管理及监管措施方案、企业监督措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