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第四章 风险及监督管理 / 第一节 风险监测及预警

第三十五条

海关总署及主管海关建立粮食质量安全信息收集报送系统,信息来源主要包括: (一)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中发现的粮食质量安全信息; (二)进出境粮食贸易、储存、加工企业质量管理中发现的粮食质量安全信息; (三)海关实施疫情监测、安全卫生项目风险监控中发现的粮食质量安全信息; (四)国际组织、境外政府机构、国内外行业协会及消费者反映的粮食质量安全信息; (五)其他关于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的信息。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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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