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风险及监督管理 / 第一节 风险监测及预警

第三十三条

海关总署对进出境粮食实施疫情监测制度,相应的监测技术指南由海关总署制定。 海关应当在粮食进境港口、储存库、加工厂周边地区、运输沿线粮食换运、换装等易洒落地段等,开展杂草等检疫性有害生物监测与调查。发现疫情的,应当及时组织相关企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分析疫情来源,指导企业采取有效的整改措施。相关企业应当配合实施疫情监测及铲除措施。 根据输入国家或者地区的检疫要求,海关应当在粮食种植地、出口储存库及加工企业周边地区开展疫情调查与监测。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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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