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三章 出境检验检疫 / 第二节 检验检疫

第三十二条

产地与口岸海关应当建立沟通协作机制,及时通报检验检疫情况等信息。 出境粮食经产地检验检疫合格后,出境口岸海关按照相关规定查验,重点检查货证是否相符、是否感染有害生物等。查验不合格的,不予放行。 出境粮食到达口岸后拼装的,应当重新报检,并实施检疫。出境粮食到达口岸后因变更输入国家或者地区而有不同检验检疫要求的,应当重新报检,并实施检验检疫。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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