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章 出境检验检疫 / 第二节 检验检疫
第三十一条
出境粮食检验有效期最长不超过2个月;检疫有效期原则定为21天,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和新疆地区冬季(11月至次年2月底)可以酌情延长至35天。超过检验检疫有效期的粮食,出境前应当重新报检。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出境检验检疫 / 第二节 检验检疫
出境粮食检验有效期最长不超过2个月;检疫有效期原则定为21天,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和新疆地区冬季(11月至次年2月底)可以酌情延长至35天。超过检验检疫有效期的粮食,出境前应当重新报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