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章 出境检验检疫 / 第二节 检验检疫

第三十一条

出境粮食检验有效期最长不超过2个月;检疫有效期原则定为21天,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和新疆地区冬季(11月至次年2月底)可以酌情延长至35天。超过检验检疫有效期的粮食,出境前应当重新报检。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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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