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三章 出境检验检疫 / 第二节 检验检疫

第二十九条

海关按照下列要求对出境粮食实施现场检验检疫和实验室项目检测: (一)双边协议、议定书、备忘录和其他双边协定; (二)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检验检疫要求; (三)中国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海关总署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 (四)贸易合同或者信用证注明的检疫要求。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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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