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出境检验检疫 / 第二节 检验检疫

第二十八条

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粮食出境前向储存或者加工企业所在地海关报检,并提供贸易合同、发票、自检合格证明等材料。 贸易方式为凭样成交的,还应当提供成交样品。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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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