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出境检验检疫 / 第二节 检验检疫

第二十七条

装运出境粮食的船舶、集装箱等运输工具的承运人、装箱单位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装运前向海关申请清洁、卫生、密固等适载检验。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不得装运。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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