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 第二十五条独立法条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章 出境检验检疫 / 第一节 注册登记第二十五条输入国家或者地区要求中国对向其输出粮食生产、加工、存放企业(以下简称出境生产加工企业)注册登记的,直属海关负责组织注册登记,并向海关总署备案。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