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出境检验检疫 / 第一节 注册登记

第二十五条

输入国家或者地区要求中国对向其输出粮食生产、加工、存放企业(以下简称出境生产加工企业)注册登记的,直属海关负责组织注册登记,并向海关总署备案。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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