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二章 进境检验检疫 / 第二节 检验检疫

第二十四条

境外粮食需经我国过境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提前向海关总署或者主管海关提出申请,提供过境路线、运输方式及管理措施等,由海关总署组织制定过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管方案后,方可依照该方案过境,并接受主管海关的监督管理。 过境粮食应当密封运输,杜绝撒漏。未经主管海关批准,不得开拆包装或者卸离运输工具。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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