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 第二十一条独立法条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章 进境检验检疫 / 第二节 检验检疫第二十一条进境粮食用作储备、期货交割等特殊用途的,其生产、加工、存放应当符合海关总署相应检验检疫监督管理规定。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