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二章 进境检验检疫 / 第二节 检验检疫

第二十一条

进境粮食用作储备、期货交割等特殊用途的,其生产、加工、存放应当符合海关总署相应检验检疫监督管理规定。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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