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 第二条独立法条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章 总 则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出境(含过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粮食,是指用于加工、非繁殖用途的禾谷类、豆类、油料类等作物的籽实以及薯类的块根或者块茎等。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