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二章 进境检验检疫 / 第二节 检验检疫

第十九条

进境粮食经检验检疫后,海关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相关单证;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由海关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相关检验检疫证书。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