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二章 进境检验检疫 / 第二节 检验检疫

第十七条

进境粮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海关监督下,在口岸锚地、港口或者指定的检疫监管场所实施熏蒸、消毒或者其他除害处理: (一)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或者其他具有检疫风险的活体有害昆虫,且可能造成扩散的; (二)发现种衣剂、熏蒸剂污染、有毒杂草籽超标等安全卫生问题,且有有效技术处理措施的; (三)其他原因造成粮食质量安全受到危害的。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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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