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二章 进境检验检疫 / 第二节 检验检疫

第十六条

海关应当按照相关工作程序及标准,对现场查验抽取的样品及发现的可疑物进行实验室检测鉴定,并出具检验检疫结果单。 实验室检测样品应当妥善存放并至少保留3个月。如检测异常需要对外出证的,样品应当至少保留6个月。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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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