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二章 进境检验检疫 / 第二节 检验检疫
第十四条
使用船舶装载进境散装粮食的,海关应当在锚地对货物表层实施检验检疫,无重大异常质量安全情况后船舶方可进港,散装粮食应当在港口继续接受检验检疫。 需直接靠泊检验检疫的,应当事先征得海关的同意。 以船舶集装箱、火车、汽车等其他方式进境粮食的,应当在海关指定的查验场所实施检验检疫,未经海关同意不得擅自调离。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进境检验检疫 / 第二节 检验检疫
使用船舶装载进境散装粮食的,海关应当在锚地对货物表层实施检验检疫,无重大异常质量安全情况后船舶方可进港,散装粮食应当在港口继续接受检验检疫。 需直接靠泊检验检疫的,应当事先征得海关的同意。 以船舶集装箱、火车、汽车等其他方式进境粮食的,应当在海关指定的查验场所实施检验检疫,未经海关同意不得擅自调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