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二章 进境检验检疫 / 第二节 检验检疫

第十四条

使用船舶装载进境散装粮食的,海关应当在锚地对货物表层实施检验检疫,无重大异常质量安全情况后船舶方可进港,散装粮食应当在港口继续接受检验检疫。 需直接靠泊检验检疫的,应当事先征得海关的同意。 以船舶集装箱、火车、汽车等其他方式进境粮食的,应当在海关指定的查验场所实施检验检疫,未经海关同意不得擅自调离。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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