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进境检验检疫 / 第二节 检验检疫

第十二条

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粮食进境前向进境口岸海关报检,并按要求提供以下材料: (一)粮食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 (二)产地证书; (三)贸易合同、提单、装箱单、发票等贸易凭证; (四)双边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确定的和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单证。 进境转基因粮食的,还应当取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海关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验核。 鼓励货主向境外粮食出口商索取由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或者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品质证书、卫生证书、适载证书、重量证书等其他单证。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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