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进境检验检疫 / 第二节 检验检疫
第十一条
海关按照下列要求,对进境粮食实施检验检疫: (一)中国政府与粮食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签署的双边协议、议定书、备忘录以及其他双边协定确定的相关要求; (二)中国法律法规、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和海关总署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 (三)《检疫许可证》列明的检疫要求。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进境检验检疫 / 第二节 检验检疫
海关按照下列要求,对进境粮食实施检验检疫: (一)中国政府与粮食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签署的双边协议、议定书、备忘录以及其他双边协定确定的相关要求; (二)中国法律法规、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和海关总署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 (三)《检疫许可证》列明的检疫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