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进境检验检疫 / 第二节 检验检疫

第十一条

海关按照下列要求,对进境粮食实施检验检疫: (一)中国政府与粮食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签署的双边协议、议定书、备忘录以及其他双边协定确定的相关要求; (二)中国法律法规、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和海关总署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 (三)《检疫许可证》列明的检疫要求。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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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