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进境检验检疫 / 第二节 检验检疫

第十条

海关总署对进境粮食实施检疫许可制度。进境粮食货主应当在签订贸易合同前,按照《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等规定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并将国家粮食质量安全要求、植物检疫要求及《检疫许可证》中规定的相关要求列入贸易合同。 因口岸条件限制等原因,进境粮食应当运往符合防疫及监管条件的指定存放、加工场所(以下简称指定企业),办理《检疫许可证》时,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明确指定场所并提供相应证明文件。 未取得《检疫许可证》的粮食,不得进境。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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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