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毛绒纤维质量监督

第九条

毛绒纤维经营者销售未实施公证检验的批量山羊绒,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专业纤维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省级专业纤维检验机构)或者其指定的地(市)级以上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申请检验。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