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章 总 则第四条禁止毛绒纤维经营者在毛绒纤维收购、加工、销售、承储等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