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八条

纤维质量监督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包庇违法行为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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