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三条

毛绒纤维经营者在承储国家储备毛绒纤维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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