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 第二十三条独立法条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章 罚 则第二十三条毛绒纤维经营者在承储国家储备毛绒纤维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