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二条

毛绒纤维经营者在销售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以及第二款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补办检验,对拒不补办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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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