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毛绒纤维经营者(含毛绒纤维收购者、加工者、销售者、承储者,下同)从事毛绒纤维经营活动,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对毛绒纤维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毛绒纤维是指在国内流通的羊毛、山羊绒、羽绒、牦牛绒、骆驼绒等毛绒纤维。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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