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毛绒纤维经营者质量义务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冒用毛绒纤维质量凭证、标识、毛绒纤维质量公证检验证书和标志、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检验的证书。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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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