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三章 毛绒纤维经营者质量义务第十八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冒用毛绒纤维质量凭证、标识、毛绒纤维质量公证检验证书和标志、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检验的证书。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