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毛绒纤维质量监督

第十二条

毛绒纤维经营者对依照本办法进行的毛绒纤维质量公证检验、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检验、监督检查中实施的检验结果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纤维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省级纤维质量监督机构)或者中国纤维质量监测中心申请复检;省级纤维质量监督机构或者中国纤维质量监测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复检结论,并告知申请人。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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