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毛绒纤维质量监督

第十一条

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由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对毛绒纤维质量进行检验,检验所需样品按照国家有关标准,从收购、加工、销售、承储的毛绒纤维中随机抽取,并应当自抽取样品之日起7日内作出检验结论。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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