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 / 第六条独立法条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章 总 则第六条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投资项目履行属地监督管理责任,建立健全有关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组织实施对本地区投资项目的日常调度、在线监测和监督检查等。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