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投资项目履行属地监督管理责任,建立健全有关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组织实施对本地区投资项目的日常调度、在线监测和监督检查等。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