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作为投资项目批复或资金申请报告批复、相应的投资计划下达对象,或者投资计划联合发文单位、会签单位的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本行业或领域投资项目履行行业监督管理职责。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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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