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 / 第五条独立法条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章 总 则第五条作为投资项目批复或资金申请报告批复、相应的投资计划下达对象,或者投资计划联合发文单位、会签单位的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本行业或领域投资项目履行行业监督管理职责。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