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或细则。 对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专门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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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